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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通過四大鬆綁相關法規,創新板當沖最快11月底實施

2025/10/29 07:11

【財訊快報/記者劉居全報導】為打造具台灣特色的亞洲那斯達克(NASDAQ),證交所積極推動亞洲創新籌資平台,證交所28日董事會通過將修改創新板與外國企業四大鬆綁相關法規,除創新板交易制度完全等同一般板、促進上市櫃轉板彈性等四大法規鬆綁外,創新板股票當沖交易最快將於11月底實施。

證交所董事會通過創新板及外國企業上市四大法規鬆綁主軸,包括:一、創新板交易制度完全等同一般板;二精進創新板本國企業制度;三、優化一般板及創新板外國企業制度;四、促進上市櫃轉板彈性。其中創新板當沖交易預計於11月底前實施外,其餘暫定於今年底前實施。

其中一、創新板交易制度完全等同一般板,包括開放信用交易、借券交易、當沖標的、盤中/盤後零股交易,投資人資格條件未限制;投信基金投資創新板股票額度也從1%放寬至比照一般板限額10%。

二、精進創新板本國企業制度:集保期間符合上市獲利條件者,集保期間由二年縮短為一年、未獲利者則維持二年。至於本國企業的證券商保薦與會計師內控審查,符合獲利條件者免除證券商保薦義務、未獲利者保薦期間縮短為一年。會計師內控審查報告期間由三年縮短為一年。

三、優化一般板及創新板外國企業制度:台籍董事席次部分,鬆綁外國發行人董事會應由過半在我國設有戶籍者組成的規範。針對非屬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公司,得僅設置在我國設有戶籍的獨立董事2席;陸港澳公司則維持現行董事會過半台籍+2席台籍獨董的規定。

外國公司上市後委任承銷商協助法遵及檢送會計師內控審查報告期間,非屬陸港澳者由三年縮短為一年;屬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者縮短為二年。

四、促進上市櫃轉板彈性:開放上櫃公司申請創新板上市及上市公司申請改列創新板,但須於原板塊掛牌屆滿一年始受理申請。本國公司申請上市改列創新板、或櫃轉創新板,免除保薦與檢送內控審查報告義務,外國公司則延續計算集保原掛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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