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訊快報/巫彩蓮報導】「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明定提存相關程序於今年6月修正部分條文,相關新制於今(3)日上路,只要備齊提存文件,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轉帳,經法院裁判後,集中保管的有價證券可作為法院擔保提存之用。
我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無實體化,提存法於民國96年增訂相關規定,授權司法院訂定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程序,司法院在民國99年7月5日訂定「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明定提存相關程序,並在今年6月修正部分條文,公告後即日施行。
集保結算所表示,未來提存人只要取得法院准以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為提存物的裁判後,持證券存摺,檢具提存書、法院裁判書等文件,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辦理提存轉帳作業後,再向代理國庫銀行領取寄存證交付法院提存所,簡單幾個步驟,就可以完成有價證券擔保提存作業。
集保結算強調,現行集保的有價證券納入提存,只限於擔保提存之用,尚未開放於清償提存,可作為辦理提存標的範圍,包括權益證券:上市(櫃)有價證券,如股票、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固定收益證券,如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
因應提存法之規定,提存人得以集中保管有價證券向法院辦理擔保提存之需要,集保結算所與司法機關、代理國庫銀行,以及相關公會共同努力下,克服了法制、系統上及作業上的諸多限制與障礙,方能完成此次作業。